
【经】 general and conventional tariff
普通协定税则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确定的关税税率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协商方式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关税标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该税则通常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成员国将相互约定的优惠税率扩展到所有缔约方。
该制度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与国际通用的普通税则相比,协定税则具有更明确的互惠性和时效性。根据世界银行2024年贸易报告,全球生效的287个区域贸易协定中,89%采用分级降税模式,体现协定税则的渐进性特征。中国海关总署《协定税率适用指南》明确指出,企业申报时需同步核对原产地规则与协定税率适用条件。
协定税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贸易条约或协定共同商定的关税税率制度,通常税率低于自主税则。其核心特征是通过国际协商确定税率,并可能适用于缔约国及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根据协定方式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协定税则可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自主协定税则制(普通协定税则)
这是最常见的协定税则形式,采用复式税则结构,包含两栏税率:
不自主协定税则制
通常指一国在非平等条件下被迫接受他国要求的税率,例如历史上的“片面协定税则”,即单方面给予他国优惠但未获对等回报。
其他分类
特点与适用性
协定税则的税率具有法律约束力,缔约国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其适用范围可能扩展至最惠国待遇国家,但未纳入协定的商品仍适用国定税率,形成“自主—协定税则”的混合模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协定案例或税率细则,可参考国际贸易协定文本或海关发布的税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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