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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当权利英文解释翻译、破产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当权利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beneficium competentiae

分词翻译:

破产的英语翻译: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人的英语翻译: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保留的英语翻译: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计】 hold
【化】 retention
【医】 retention
【经】 retain

生活的英语翻译:

get along; get on; life; livelihood; living; move; subsistence
【计】 livingwage
【医】 animation; biosis; life; living; vita; vitality

必需的英语翻译:

be indispensable to; need
【医】 besoin

物的英语翻译: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医】 agent

正当的英语翻译:

even; in the very act of; just when; justness; legality; legitimacy
【经】 propriety

权利的英语翻译: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专业解析

在破产法律体系中,"破产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当权利"(Bankrupt's Right to Retain Necessities of Life)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依法保留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基本生存所需物品的法定豁免权。该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基本人权与生存尊严的保障,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生存需求。以下从法律内涵与实践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内涵解析

  1. 权利主体与范围

    权利主体为被宣告破产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保留对象需符合"生活必需物"(Necessaries)标准,通常包括:

    • 基本衣物、炊具、卧具等家庭必需品
    • 职业必需工具(如工匠器械、专业书籍)
    • 基本医疗设备与辅助器具
    • 宗教礼拜物品(部分法域认可) 法律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司法解释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条款隐含该权利;英国《破产法1986》第283条设立"除外财产"(Excluded Property)制度。
  2. 正当性法理基础

    • 生存权优位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确认基本生存权优先于财产权
    • 社会公共利益考量:避免破产人陷入绝对贫困而增加社会救济负担(世界银行《破产处理原则》第C.4条)
    • 人道主义豁免:大陆法系"不得扣押的财产"(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1条)与英美法系"豁免财产"(Exempt Property)制度均体现此理念。

二、权利行使的实践边界

  1. 必要性判断标准

    法院通常采用"客观合理性"(Objective Reasonableness)标准,参考因素包括:

    •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家庭成员数量与健康状况
    • 物品实际使用频率与替代可能性 案例参考: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在Reed v. Vaughan案中确立"必需品价值需与债务人社会地位相符"的裁量规则。
  2. 限制性条款

    该权利不得滥用,存在三项法定限制:

    • 禁止保留奢侈品(如珠宝、收藏品)
    • 价值上限约束(如中国部分地区设定人均保留财产价值≤当地低保标准12倍)
    • 恶意转移财产无效(《企业破产法》第31条撤销权条款)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差异

法域 法律依据 保留范围典型示例
中国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人均必需家具、衣物、食品;唯一住房
美国 《联邦破产法典》§522 住宅权益$27,900豁免;机动车$4,650
欧盟 《破产条例(EC)1346/2000》 文化必需品;儿童教育用品
日本 《民事执行法》第131条 农具;佛坛神龛;薪炭燃料

四、社会功能与法价值

该权利通过保障破产人重新社会化能力,实现三重法治功能:

  1. 生存保障功能:防止"破产即赤贫"的极端后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
  2. 经济恢复功能:保留职业工具支持再就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破产改革原则》)
  3. 伦理平衡功能:矫正"债务奴隶制"的实质不公(英国法律改革委员会《破产制度现代化报告》)

学术参考:

该权利作为现代破产法的文明标志,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维系了债务人生存发展的伦理底线,彰显了法律对人本价值的终极关怀。

网络扩展解释

“破产人保留生活必需物的正当权利”是指个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依法享有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物品的权利。这一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避免因破产导致其陷入极端困境。以下从法律依据、豁免范围和正当性三方面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1. 地方性法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可保留的豁免财产范围,包括生活必需品、教育及医疗相关物品等。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将类似原则扩展至执行程序,禁止对基本生活必需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二、豁免财产范围

法律允许保留的财产主要包括:

三、正当性基础

  1. 人权保障:生存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保留生活必需物是保障债务人及家属基本尊严的必要措施。
  2. 社会秩序维护:避免债务人因破产陷入赤贫,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3. 法律执行人性化: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生存需求,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4. 防止过度负债影响:通过保障基本生活,为债务人保留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促进经济恢复。

需注意的是,豁免财产的范围和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深圳作为个人破产试点地区,其规定更为具体,而其他地区可能参照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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