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iprocity clause
【经】 mutual advantag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经】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互惠性条款(Reciprocity Clause)是国际法与合同领域的核心概念,指缔约双方或多方基于平等原则承诺相互授予对等权利或承担对称义务的法律约定。该条款的本质在于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其效力取决于各方实际履行承诺的对应程度。
从法律框架分析,互惠性条款包含三项构成要件:
在国际商事实践中,该条款常见于双重征税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及投资保障协议。以中美1984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例,其第22条通过互惠性税率减免机制,确保两国企业在对方市场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企业标准。
权威法律典籍如《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将其定义为"法律关系中各方基于对等原则确立权利义务的约束性条款"。该解释框架已得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多份解释性备忘录的援引确认。
互惠性条款(Reciprocity Clause)是指在国际协议或双边条约中,缔约双方承诺以对等方式相互赋予同等权利、优惠或义务的条款。其核心在于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性,避免单方面受益。以下是具体解释:
互惠性条款强调“双向对等”,而最惠国待遇(MFN)是“单向普惠”,即一国给予第三国的优惠需自动延伸至所有缔约方,且无需直接回报。
例如,中美双边税收协定中可能包含互惠性条款,规定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的税率一致,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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