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in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经】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party
【经】 parties; party
破产当事人指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包含债务人、债权人及破产管理人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以下为具体释义:
债务人(Debtor)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债务人指因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债务人需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等材料,并在重整计划中配合管理人工作。
债权人(Creditor)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债权人需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其权益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护。
破产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由法院指定,负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审查债权并制定分配方案。管理人的职责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包括调查财产状况、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等。
破产当事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其范围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和类型有所差异。以下是主要当事人的分类及解释:
债务人
管理人
债权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破产申请人
特殊程序中的差异:在破产清算中,当事人主要为债务人、管理人和债权人;而在重整程序中,可能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新主体。法院虽主导程序,但通常不作为“当事人”列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或程序细节,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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