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in bankruptcy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破産當事人指在破産程式中具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包含債務人、債權人及破産管理人三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破産重整、和解或清算。以下為具體釋義:
債務人(Debtor)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債務人指因資不抵債而進入破産程式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債務人需依法提交財産狀況說明、債務清冊等材料,并在重整計劃中配合管理人工作。
債權人(Creditor)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四十四條,債權人需在法院規定期限内申報債權。債權人會議對破産財産分配方案、重整計劃等事項行使表決權,其權益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保護。
破産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由法院指定,負責接管債務人財産、審查債權并制定分配方案。管理人的職責在《企業破産法》第二十五條明确,包括調查財産狀況、代表債務人參與訴訟等。
破産當事人是指在破産程式中具有法律地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其範圍根據破産程式的不同階段和類型有所差異。以下是主要當事人的分類及解釋:
債務人
管理人
債權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
破産申請人
特殊程式中的差異:在破産清算中,當事人主要為債務人、管理人和債權人;而在重整程式中,可能引入重整投資人等新主體。法院雖主導程式,但通常不作為“當事人”列入。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類當事人的具體權利或程式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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