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crip-holder
certificate; credence; evidence; proof; voucher; warrant
【经】 credential; document; evidence; voucher
holder; possessor
【经】 bearer
凭证持有人(Bearer of Instrument)指在法律或金融交易中持有有效书面证明文件并享有相关权益的主体。该术语常见于票据法、证券交易及合同履行领域,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权利载体明确性
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纸质或电子凭证(如支票、债券、提单)实现权利主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票据权利与票据持有不可分割。英国《1882年汇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 1882)第3条同样确认"持票人享有汇票载明的完整权利"。
风险承担机制
持有人需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4条,单据遗失风险原则上由持有人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则规定善意持票人可对抗前手权利瑕疵。
流通功能实现
凭证的交付即完成权利转让,这种特性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流通票据"(negotiable instrument),中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将此类权利归类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国际结算中SWIFT系统通过MT760报文实现电子化凭证流转。
凭证持有人是指持有某种权利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债权凭证、票据、证券等)的个人或实体,其权利和义务根据凭证类型及法律性质有所不同。以下是综合解释:
凭证持有人通常指合法持有证明文件的主体,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定类型凭证的细则,可参考《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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