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der of goods
property
【经】 effects
【法】 finder
财物拾得人(Finder of Lost Property)指发现他人遗失物品并暂时占有该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概念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界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行为性质
拾得人对遗失物不享有所有权,需履行法定保管与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保管责任与费用请求权
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但可向权利人主张必要保管费用(如仓储费)。若权利人未支付合理费用,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权利人发布悬赏广告的,拾得人有权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要求兑现承诺报酬,但需以主动返还财物为前提。
无人认领物处置
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后,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中文术语 | 英文法律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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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拾得人 | Finder of lost property |
遗失物 | Lost property |
公告招领 | Public notice for claim |
必要保管费用 | Necessary preservation expenses |
权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公安机关办理遗失物管理规定》第五条
“财物拾得人”是指发现并实际占有他人遗失物品的自然人或单位。根据中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财物拾得人需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享有特定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
财物拾得人指因偶然原因发现并占有他人遗失物(非故意抛弃的动产)的主体,例如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钱包等。
法律地位
拾得人对遗失物不享有所有权,仅承担保管和返还义务,但可主张必要费用补偿或悬赏报酬。
报告与返还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留置权
不得主张权利的情形
无人认领的归属
《民法典》第314-318条明确规定了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核心条款包括: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务案例,体现了法律对遗失物问题的平衡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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