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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拾得人英文解釋翻譯、財物拾得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inder of goods

分詞翻譯:

財物的英語翻譯:

property
【經】 effects

拾得人的英語翻譯:

【法】 finder

專業解析

財物拾得人(Finder of Lost Property)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品并暫時占有該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該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下具有明确的權利義務界定,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義務

  1. 拾得行為性質

    拾得人對遺失物不享有所有權,需履行法定保管與返還義務。《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 保管責任與費用請求權

    拾得人在保管期間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但可向權利人主張必要保管費用(如倉儲費)。若權利人未支付合理費用,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權。

二、權利邊界與特殊情形

  1. 懸賞報酬請求權

    權利人發布懸賞廣告的,拾得人有權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要求兌現承諾報酬,但需以主動返還財物為前提。

  2. 無人認領物處置

    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後,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三、術語英譯對照

中文術語 英文法律表述
財物拾得人 Finder of lost property
遺失物 Lost property
公告招領 Public notice for claim
必要保管費用 Necessary preservation expenses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公安機關辦理遺失物管理規定》第五條

網絡擴展解釋

“財物拾得人”是指發現并實際占有他人遺失物品的自然人或單位。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物拾得人需履行法定義務,同時享有特定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1. 定義
    財物拾得人指因偶然原因發現并占有他人遺失物(非故意抛棄的動産)的主體,例如撿到他人丢失的手機、錢包等。

    • 核心特征:發現與占有行為相結合,且不要求拾得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屬于事實行為)。
  2. 法律地位
    拾得人對遺失物不享有所有權,僅承擔保管和返還義務,但可主張必要費用補償或懸賞報酬。


二、財物拾得人的義務

  1. 報告與返還義務

    • 拾得人應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 若拒不返還且侵占遺失物,可能構成民事侵權甚至刑事責任。
  2. 妥善保管義務

    • 在送交前或失主認領前,需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損毀、滅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財物拾得人的權利

  1. 必要費用請求權

    •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拾得人可要求支付保管、運送等必要費用(如寄存費、交通費)。
  2. 懸賞報酬請求權

    • 若失主通過懸賞廣告尋找遺失物,拾得人可按承諾要求支付報酬。
    • 例外: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主張費用或報酬。
  3. 留置權

    • 若失主拒絕支付必要費用或懸賞報酬,拾得人可暫時留置遺失物。

四、例外情形

  1. 不得主張權利的情形

    •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如據為己有);
    • 具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如警察、公共場所管理員)拾得時,通常無報酬請求權。
  2. 無人認領的歸屬

    • 遺失物公告滿1年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五、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14-318條明确規定了拾得人的權利義務,核心條款包括: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實務案例,體現了法律對遺失物問題的平衡保護原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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