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der of goods
property
【經】 effects
【法】 finder
財物拾得人(Finder of Lost Property)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品并暫時占有該物品的自然人或法人。該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下具有明确的權利義務界定,核心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行為性質
拾得人對遺失物不享有所有權,需履行法定保管與返還義務。《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保管責任與費用請求權
拾得人在保管期間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但可向權利人主張必要保管費用(如倉儲費)。若權利人未支付合理費用,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權。
懸賞報酬請求權
權利人發布懸賞廣告的,拾得人有權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要求兌現承諾報酬,但需以主動返還財物為前提。
無人認領物處置
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後,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内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
中文術語 | 英文法律表述 |
---|---|
財物拾得人 | Finder of lost property |
遺失物 | Lost property |
公告招領 | Public notice for claim |
必要保管費用 | Necessary preservation expenses |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公安機關辦理遺失物管理規定》第五條
“財物拾得人”是指發現并實際占有他人遺失物品的自然人或單位。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物拾得人需履行法定義務,同時享有特定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財物拾得人指因偶然原因發現并占有他人遺失物(非故意抛棄的動産)的主體,例如撿到他人丢失的手機、錢包等。
法律地位
拾得人對遺失物不享有所有權,僅承擔保管和返還義務,但可主張必要費用補償或懸賞報酬。
報告與返還義務
妥善保管義務
必要費用請求權
懸賞報酬請求權
留置權
不得主張權利的情形
無人認領的歸屬
《民法典》第314-318條明确規定了拾得人的權利義務,核心條款包括: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實務案例,體現了法律對遺失物問題的平衡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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