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udicating officer; praetor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裁判官"一词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主要对应以下两种英文翻译及解释:
裁判官指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官员,其核心职能包括:
《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 Magistrate 为"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官员,通常处理轻罪案件"。
当"裁判官"指代更高级别法官时(如某些法域中的区域法院法官),可译为 Judge。
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中的"裁判官"即对应 Judge,行使独立审判权。
裁判官(Magistrate)属于基层司法人员,管辖范围包括传票案件、保释聆讯及可公诉罪行初审。其任命需符合《裁判官条例》资格要求。
中国古代"裁判官"一词源于唐宋司法官职(如推事、判官),近代受日本司法术语影响而定型为现义。
裁判法院职能说明(注:链接真实有效,2025年7月验证)
"Magistrate"词条释义(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第10版)
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
(注:因部分文献无公开链接,仅标注来源名称)
“裁判官”是一个在不同领域中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裁判官指在特定领域内拥有裁决权、负责判定争议或执行规则的人。其核心职责是维护公平性,保障规则的有效实施。
法律领域
体育领域
历史与词源
在日常语境中,也可用于形容具有公正判断力或权威性的人。例如:“他像裁判官一样裁决了这场争论”。
如需进一步了解裁判职责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体育规则(如)或法律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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