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llate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受理上訴的"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英文表述為"appeal-accepting"或"appellate",特指司法機關依法接收并審查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請求的司法程式。該術語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管轄權界定
指具有法定審查權的司法機關(如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符合形式要件的上訴狀進行程式性接收。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基層法院原則上不具上訴案件受理權。
審查标準
包含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雙重維度:形式要件包括上訴期限、適格主體等;實質要件涉及原審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争議焦點。英美法系将此類審查稱為"appellate review",強調對法律適用而非事實認定的再審理。
程式效力
受理行為産生訴訟阻斷效果,原審判決即中止執行,但婚姻效力等形成判決除外。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規定"移審效力",即案件管轄權轉移至上級法院。
受理上訴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審理的法定程式。以下從定義、受理條件、流程和法律依據四個方面進行說明:
受理上訴是原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對上訴主體資格、上訴狀形式及法定期限進行審查後,接受案件進入二審程式的司法行為。其核心在于确認上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從而啟動二審審判。
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4條(民事案件)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刑事案件),明确上訴權行使條件和程式規範。
提示:若需具體案件操作指引或上訴狀模闆,可參考提供的2025年最新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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