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ist
【法】 positive jurisprudence; science of positive law
appoint; clique; dispatch; faction; group; pie; school; send; style
【經】 appointment
實在法學派(Positivist School of Law),又稱法律實證主義學派(Legal Positivism),是法哲學中的重要流派,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強調法律的有效性來源于其制定或認可的形式程式,而非其内容的道德正當性。以下是該學派的核心解釋:
定義與核心主張
實在法學派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command of the sovereign)或由特定社會規則體系構成。其有效性取決于是否由被社會普遍接受的權威(如立法機關、法院)依照既定程式(如立法程式、司法先例)所創設或承認。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壞是另一回事("The existence of law is one thing; its merit or demerit is another" - John Austin)。這意味着,即使一項法律在道德上是邪惡的或不公正的,隻要它符合該社會法律體系的承認規則(rule of recognition),它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來源:Austin, J. (1832).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Hart, H. L. A. (1961). The Concept of Law.
與自然法學的區别
實在法學派最顯著的特征是反對自然法學派将法律與道德必然聯繫的觀點。自然法學認為存在超越人定法的、普遍適用的道德準則(自然法),人定法必須符合這些準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實在法學派則堅持分離命題(Separation Thesis),認為法律的有效性無需訴諸道德判斷,隻需考察其來源是否符合社會承認的法律淵源标準。來源:Hart, H. L. A. (1958).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主要分支與代表人物
當代發展與影響
實在法學派至今仍是法理學的主流理論之一,深刻影響着法律實踐(如法官如何識别和適用法律)、法律教育以及對法律本質的理解。它促使人們關注法律的實在性、确定性和社會基礎,同時也引發了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持續辯論。來源:Shapiro, S. J. (2011). Legality.;相關學術期刊如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Legal Theory。
實在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的重要流派,其核心觀點及發展脈絡可總結如下:
實在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來源于現實的國家意志或共同認可,而非抽象的自然法原則。國際法的合法性建立在國家通過條約、習慣等明确表達的共同同意基礎上。
該學派于19世紀取代自然法學派成為主流,早期代表人物包括荷蘭法學家賓刻舒克,後由英國的邊沁和奧斯汀發展為系統理論。二戰前,許多國際法學者如奧本海均屬此派。
該學派将“共同意志”視為抽象概念,可能被強權國家濫用(例如将不平等條約解釋為“同意”),因而受到現代國際法原則的批判。
需注意的是,實在法學派對現代法律實證主義影響深遠,但其機械性法律觀在人權保護等領域逐漸顯現局限性。更多完整論述可參考國際法史相關專著。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