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pot life; storage life; usable life; working life
"适用期"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存在双重含义:
法律效力范畴:指规范性文件生效后允许实施的特定时间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时,会涉及法律适用期的界定。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pplicable period",常见于国际条约英译本,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对条约时间效力的限定。
产品时效范畴:指商品保持特定功能或安全标准的时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标注"安全使用期",英文作"period of application",世界卫生组织技术文件(WHO/BS/2021.2402)将此定义为医疗器械性能保障期。
双重定义均强调时间要素与功能/效力的绑定关系,法律适用侧重权利义务的时间边界,商品适用聚焦性能保障的时间跨度。
根据您的问题,“适用期”可能存在两种解释,需要结合上下文判断其具体含义:
在劳动合同场景中,正确的术语应为“试用期”,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约定的双向考核期,具体规定如下:
指多组分材料(如涂料、胶黏剂)混合后的可使用时间。例如:
若您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建议核实是否为“试用期”的笔误。劳动法相关内容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为准,具体可参考权威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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