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pot life; storage life; usable life; working life
"適用期"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雙重含義:
法律效力範疇:指規範性文件生效後允許實施的特定時間段,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時,會涉及法律適用期的界定。對應的英文表述為"applicable period",常見于國際條約英譯本,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對條約時間效力的限定。
産品時效範疇:指商品保持特定功能或安全标準的時間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要求标注"安全使用期",英文作"period of application",世界衛生組織技術文件(WHO/BS/2021.2402)将此定義為醫療器械性能保障期。
雙重定義均強調時間要素與功能/效力的綁定關系,法律適用側重權利義務的時間邊界,商品適用聚焦性能保障的時間跨度。
根據您的問題,“適用期”可能存在兩種解釋,需要結合上下文判斷其具體含義:
在勞動合同場景中,正确的術語應為“試用期”,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約定的雙向考核期,具體規定如下:
指多組分材料(如塗料、膠黏劑)混合後的可使用時間。例如:
若您的問題涉及勞動合同,建議核實是否為“試用期”的筆誤。勞動法相關内容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為準,具體可參考權威法律文件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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