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vis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土地遗赠(Land Bequest/Devise)指自然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在其死亡后无偿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与法律要求如下:
遗嘱行为
土地遗赠必须以有效遗嘱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人可指定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土地作为不动产包含其中。需满足遗嘱形式要件(自书、代书、公证等)及遗嘱人行为能力要求 。
英文术语: "Devise"(英美法系特指不动产遗赠),区别于动产遗赠("Bequest")。
受遗赠人范围
受遗赠人不得是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而指向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体或公益机构。例如,将农田遗赠给慈善组织用于生态保护。
权利转移时间
遗赠效力始于遗嘱人死亡时,但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发生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范围内,遗赠则针对上述范围外的主体。
遗赠属死因行为(遗嘱人死亡后生效),而生前赠与是生前生效的合同行为。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需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未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
受遗赠人需缴纳契税(3%-5%)及印花税(0.05%),区别于法定继承的免税情形(《契税法》第六条除外条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遗赠受严格限制,通常要求受遗赠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Devise" specifically denotes a testamentary gift of real property, distinguished from personal property bequests .
"Bequest" generally covers personal property, while "devise" applies to real estate transfers by will.
参考文献来源
关于“土地遗赠”的详细解释如下:
土地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拥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在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其核心是通过遗嘱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受赠人同意即成立。
单方性与无偿性
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受赠人同意,且不要求受赠人支付对价。
死后生效
遗赠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生前可随时变更或撤销。
受赠人范围特定
受赠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象,如国家、集体组织或非继承人的个人。
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如公证、自书、代书等)设立。
权利与义务限制
执行遗赠时需优先清偿遗赠人生前税款及债务,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明确自然人可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如需了解具体办理流程或争议解决,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参考《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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