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vise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土地遺贈(Land Bequest/Devise)指自然人通過遺囑方式,将其名下的土地(不動産)所有權或使用權,在其死亡後無償轉移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與法律要求如下:
遺囑行為
土地遺贈必須以有效遺囑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人可指定将個人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土地作為不動産包含其中。需滿足遺囑形式要件(自書、代書、公證等)及遺囑人行為能力要求 。
英文術語: "Devise"(英美法系特指不動産遺贈),區别于動産遺贈("Bequest")。
受遺贈人範圍
受遺贈人不得是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而指向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體或公益機構。例如,将農田遺贈給慈善組織用于生态保護。
權利轉移時間
遺贈效力始于遺囑人死亡時,但受遺贈人需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明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發生于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範圍内,遺贈則針對上述範圍外的主體。
遺贈屬死因行為(遺囑人死亡後生效),而生前贈與是生前生效的合同行為。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需依法辦理不動産變更登記(《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未登記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
受遺贈人需繳納契稅(3%-5%)及印花稅(0.05%),區别于法定繼承的免稅情形(《契稅法》第六條除外條款)。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遺贈受嚴格限制,通常要求受遺贈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Devise" specifically denotes a testamentary gift of real property, distinguished from personal property bequests .
"Bequest" generally covers personal property, while "devise" applies to real estate transfers by will.
參考文獻來源
關于“土地遺贈”的詳細解釋如下:
土地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方式,将個人合法擁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在其死亡後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其核心是通過遺囑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受贈人同意即成立。
單方性與無償性
遺贈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需受贈人同意,且不要求受贈人支付對價。
死後生效
遺贈在遺贈人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生前可隨時變更或撤銷。
受贈人範圍特定
受贈人隻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象,如國家、集體組織或非繼承人的個人。
要式法律行為
必須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如公證、自書、代書等)設立。
權利與義務限制
執行遺贈時需優先清償遺贈人生前稅款及債務,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明确自然人可通過遺囑将財産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如需了解具體辦理流程或争議解決,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不動産登記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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