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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遺贈英文解釋翻譯、土地遺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vise

分詞翻譯: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遺贈的英語翻譯:

bequeath; bequest; demise; devise
【法】 bequeath; bequeathal; bequeathment; bequest; donation testamento
inheritance; left; legatum

專業解析

土地遺贈(Land Bequest/Devise)指自然人通過遺囑方式,将其名下的土地(不動産)所有權或使用權,在其死亡後無償轉移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與法律要求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要件

  1. 遺囑行為

    土地遺贈必須以有效遺囑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人可指定将個人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土地作為不動産包含其中。需滿足遺囑形式要件(自書、代書、公證等)及遺囑人行為能力要求 。

    英文術語: "Devise"(英美法系特指不動産遺贈),區别于動産遺贈("Bequest")。

  2. 受遺贈人範圍

    受遺贈人不得是法定繼承人(如配偶、子女等),而指向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體或公益機構。例如,将農田遺贈給慈善組織用于生态保護。

  3. 權利轉移時間

    遺贈效力始于遺囑人死亡時,但受遺贈人需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明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三、操作流程與限制

  1. 登記生效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需依法辦理不動産變更登記(《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未登記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

  2. 稅費義務

    受遺贈人需繳納契稅(3%-5%)及印花稅(0.05%),區别于法定繼承的免稅情形(《契稅法》第六條除外條款)。

  3. 特殊限制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遺贈受嚴格限制,通常要求受遺贈人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四、英文術語權威釋義


參考文獻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國務院《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3. 國家稅務總局《契稅法》實施細則
  4. 自然資源部《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5. Garner, B. A.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土地遺贈”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概念

土地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方式,将個人合法擁有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在其死亡後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的行為。其核心是通過遺囑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受贈人同意即成立。

二、法律特征

  1. 單方性與無償性
    遺贈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需受贈人同意,且不要求受贈人支付對價。

  2. 死後生效
    遺贈在遺贈人死亡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生前可隨時變更或撤銷。

  3. 受贈人範圍特定
    受贈人隻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象,如國家、集體組織或非繼承人的個人。

  4. 要式法律行為
    必須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如公證、自書、代書等)設立。

  5. 權利與義務限制
    執行遺贈時需優先清償遺贈人生前稅款及債務,且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注意事項

四、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明确自然人可通過遺囑将財産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

如需了解具體辦理流程或争議解決,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參考《不動産登記條例》等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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