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water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irrigation works; water conservancy
【法】 irrig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土地水利权(Land Water Rights)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对相关水域(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合理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定内涵,其核心是水资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中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以下从汉英词典及法律实务角度进行解释:
土地水利权指依附于特定土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权限,主要包括:
法律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使用权需经行政许可(第48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细化取水权审批流程。
在英美法系中,土地水利权通常译为"Water Rights",但需注意概念差异:
术语来源: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水权术语指南》(Glossary of Water Rights)将"Water Rights"定义为"法定取用、输送水资源的权利"。
权利类型 | 行使范围 | 法律限制 |
---|---|---|
取水与用水权 | 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供水 | 需取得取水许可证,不得超过配额(《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条) |
水收益权 | 水力发电、水产养殖收益 | 不得破坏生态或损害他人权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 |
有限处分权 | 经批准可转让取水权(如浙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例) | 禁止买卖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水法》第7条) |
权威参考: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水资源管理法律实务指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23)明确土地水利权的行政许可属性及生态红线要求。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2号("淮安水源地污染责任纠纷")确立损害水权的民事赔偿规则。
土地水利权是以土地为载体、以国家许可为前提的水资源有限使用权,其行使需平衡经济需求与生态保护。中英文术语的差异反映了法律体系的分野,实践中须严格遵循中国水资源公有制和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水利权”是一个复合概念,通常涉及土地资源与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法律权益。由于该词并非标准法律术语,其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以下从不同维度进行解释:
土地与水利的关联性权利
指依附于土地的水资源使用权,例如农业灌溉权、排水权、地下水开采权等。在传统农耕社会中,土地所有者往往天然享有周边水源的使用权,但现代法律体系中,土地所有权与水利权可能分离。例如,某些国家规定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使土地私有,开采地下水仍需政府许可。
水利设施的管理权属
涉及水库、沟渠、堤坝等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权限。这类权利可能归属于土地所有者、集体组织或政府部门。例如,中国《水法》规定跨区域水利工程由流域管理机构或上级政府统筹管理。
法律与政策框架
不同国家/地区对水利权的规定差异较大。常见类型包括:
争议与挑战
土地水利权纠纷常出现在跨区域用水、生态保护与开发冲突中。例如,上游土地所有者截流可能导致下游农田缺水,需通过法律或协商界定权利边界。
建议:若涉及具体权益问题(如用水纠纷、土地开发),需查阅当地《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精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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