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water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irrigation works; water conservancy
【法】 irriga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土地水利權(Land Water Rights)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對相關水域(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合理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權利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定内涵,其核心是水資源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中國《水法》明确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以下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實務角度進行解釋:
土地水利權指依附于特定土地的水資源開發利用權限,主要包括:
法律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修訂)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使用權需經行政許可(第48條)。水利部《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細化取水權審批流程。
在英美法系中,土地水利權通常譯為"Water Rights",但需注意概念差異:
術語來源: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水權術語指南》(Glossary of Water Rights)将"Water Rights"定義為"法定取用、輸送水資源的權利"。
權利類型 | 行使範圍 | 法律限制 |
---|---|---|
取水與用水權 | 農業灌溉、工業用水、生活供水 | 需取得取水許可證,不得超過配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條) |
水收益權 | 水力發電、水産養殖收益 | 不得破壞生态或損害他人權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 |
有限處分權 | 經批準可轉讓取水權(如浙江東陽-義烏水權交易案例) | 禁止買賣國家所有的水資源(《水法》第7條) |
權威參考: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水資源管理法律實務指南》(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23)明确土地水利權的行政許可屬性及生态紅線要求。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2號("淮安水源地污染責任糾紛")确立損害水權的民事賠償規則。
土地水利權是以土地為載體、以國家許可為前提的水資源有限使用權,其行使需平衡經濟需求與生态保護。中英文術語的差異反映了法律體系的分野,實踐中須嚴格遵循中國水資源公有制和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水利權”是一個複合概念,通常涉及土地資源與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及相關法律權益。由于該詞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從不同維度進行解釋:
土地與水利的關聯性權利
指依附于土地的水資源使用權,例如農業灌溉權、排水權、地下水開采權等。在傳統農耕社會中,土地所有者往往天然享有周邊水源的使用權,但現代法律體系中,土地所有權與水利權可能分離。例如,某些國家規定地下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使土地私有,開采地下水仍需政府許可。
水利設施的管理權屬
涉及水庫、溝渠、堤壩等水利設施的修建、維護權限。這類權利可能歸屬于土地所有者、集體組織或政府部門。例如,中國《水法》規定跨區域水利工程由流域管理機構或上級政府統籌管理。
法律與政策框架
不同國家/地區對水利權的規定差異較大。常見類型包括:
争議與挑戰
土地水利權糾紛常出現在跨區域用水、生态保護與開發沖突中。例如,上遊土地所有者截流可能導緻下遊農田缺水,需通過法律或協商界定權利邊界。
建議:若涉及具體權益問題(如用水糾紛、土地開發),需查閱當地《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規,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精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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