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effect protest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经】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经】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在汉英词典语境下,“提出拒付或拒绝承兑证书”指票据持有人在汇票遭付款人拒绝付款(拒付/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诺到期付款(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时,依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的证明文件。该证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关键法律凭证。其核心含义与法律要件如下:
拒付证书(Protest for Non-Payment)
当汇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明确拒绝或无法获得付款时,由公证人(Notary Public)出具的书面证明。该证书证实票据遭拒付的事实,是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前手追索的法定依据。
拒绝承兑证书(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适用于远期汇票(如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承诺到期付款)遭拒绝时,公证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拒绝承兑使持票人无需等待到期日即可行使追索权。
出具主体
须由法定公证机构(如公证处)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签发。在中国,可委托公证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办理。
时限要求
内容要素
证书需载明:
权威来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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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及相关票据法规,关于“拒付或拒绝承兑证书”的解释如下:
拒付
指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明确拒绝付款,或通过逃匿、破产等行为导致无法完成付款。
补充说明:即使付款人未明确拒绝,若其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也视为拒付(《票据法》规定)。
拒绝承兑
特指远期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行为。
拒绝证书(拒付证书)
是公证机关或法定机构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证明汇票被拒付或拒绝承兑的事实。其核心作用是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提供法定依据。
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下两项义务:
免除证书责任的情形
传统纸质汇票
需由付款地公证机关制作,包含以下内容:
电子商业汇票
通过票据系统自动记录拒付状态(如票交所的到期自动拒付机制),系统生成的拒付信息可直接作为追索依据。
不可抗力延期
若因不可抗力(如法律禁令、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及时提示或制作证书,期限可延长,但持票人需立即通知前手并详注于汇票。
免除通知义务的后果
持票人未按规定发出拒付通知的,可能丧失对部分前手的追索权。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票据实务规则及司法解释,如需完整条款可查阅公约原文或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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