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提出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英文解釋翻譯、提出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ffect protest

分詞翻譯:

提出的英語翻譯: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經】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拒付的英語翻譯: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或的英語翻譯: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拒絕承兌證書的英語翻譯: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提出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指票據持有人在彙票遭付款人拒絕付款(拒付/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絕承諾到期付款(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時,依法定程式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的證明文件。該證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關鍵法律憑證。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一、核心術語解釋

  1. 拒付證書(Protest for Non-Payment)

    當彙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明确拒絕或無法獲得付款時,由公證人(Notary Public)出具的書面證明。該證書證實票據遭拒付的事實,是持票人向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前手追索的法定依據。

  2. 拒絕承兌證書(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適用于遠期彙票(如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承諾到期付款)遭拒絕時,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拒絕承兌使持票人無需等待到期日即可行使追索權。


二、法律要件與實務流程

  1. 出具主體

    須由法定公證機構(如公證處)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籤發。在中國,可委托公證處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辦理。

  2. 時限要求

    • 拒付證書:需在拒付日或彙票到期日(以較早者為準)後2個工作日 内申請出具(依據《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第44條)。
    • 拒絕承兌證書:須在提示承兌期限内(通常為彙票出具後1年内)申請,并在拒絕承兌後立即辦理。
  3. 内容要素

    證書需載明:

    • 票據基本信息(號碼、金額、出票人等)
    • 拒付/拒絕承兌的具體事實與日期
    • 公證人簽名及機構蓋章
    • 法律效力聲明(如“此證明為行使追索權之必要文件”)。

三、法律效力與追索權行使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信用證交易:出口商憑拒付證書要求開證行償付(UCP600 Article 16)。
  2. 跨境票據糾紛:作為跨境訴訟中證明付款違約的核心證據。
  3. 企業壞賬核銷:中國企業需憑公證證書向稅務機關申請壞賬稅務抵扣。

權威來源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2條(全國人大官網)
  2.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國際商會官網)
  3. 《日内瓦統一彙票本票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數據庫)
  4.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拒付證書辦理指南》(CCPIT官網)
  5.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215條(央行規章庫)

(注: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來源名稱可供用戶按機構名稱檢索官方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及相關票據法規,關于“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的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1. 拒付
    指彙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明确拒絕付款,或通過逃匿、破産等行為導緻無法完成付款。
    補充說明:即使付款人未明确拒絕,若其被宣告破産或被責令終止業務,也視為拒付(《票據法》規定)。

  2. 拒絕承兌
    特指遠期彙票持票人提示承兌時,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籤署拒絕承兌證書的行為。

  3. 拒絕證書(拒付證書)
    是公證機關或法定機構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證明彙票被拒付或拒絕承兌的事實。其核心作用是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提供法定依據。


二、法律效力與要求

  1. 追索權的前提條件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下兩項義務:

    • 向付款人提示彙票(承兌或付款);
    • 取得拒絕證書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書(如法院破産裁定)。
  2. 免除證書責任的情形

    • 出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可在彙票上批注“免作拒絕證書”,但僅免除持票人制作證書的責任,不影響提示義務。
    • 若持票人違反免除條款自行制作證書,費用需自行承擔。

三、證書制作流程

  1. 傳統紙質彙票
    需由付款地公證機關制作,包含以下内容:

    • 拒付/拒絕承兌的具體原因和時間;
    • 持票人身份及票據信息;
    • 公證機構籤章及日期。
  2. 電子商業彙票
    通過票據系統自動記錄拒付狀态(如票交所的到期自動拒付機制),系統生成的拒付信息可直接作為追索依據。


四、例外情形

  1. 不可抗力延期
    若因不可抗力(如法律禁令、自然災害)導緻無法及時提示或制作證書,期限可延長,但持票人需立即通知前手并詳注于彙票。

  2. 免除通知義務的後果
    持票人未按規定發出拒付通知的,可能喪失對部分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票據實務規則及司法解釋,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公約原文或相關法律條文。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