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ffect protest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經】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protest; refuse payment; repudiate; repudiation
【經】 dishonour; dishonour a bill of exchange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法】 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提出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指票據持有人在彙票遭付款人拒絕付款(拒付/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絕承諾到期付款(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時,依法定程式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的證明文件。該證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關鍵法律憑證。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要件如下:
拒付證書(Protest for Non-Payment)
當彙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明确拒絕或無法獲得付款時,由公證人(Notary Public)出具的書面證明。該證書證實票據遭拒付的事實,是持票人向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前手追索的法定依據。
拒絕承兌證書(Protest for Non-Acceptance)
適用于遠期彙票(如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承諾到期付款)遭拒絕時,公證人出具的證明文件。拒絕承兌使持票人無需等待到期日即可行使追索權。
出具主體
須由法定公證機構(如公證處)或國際商事慣例認可的公證人(Notary Public)籤發。在中國,可委托公證處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辦理。
時限要求
内容要素
證書需載明:
權威來源參考
(注: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來源名稱可供用戶按機構名稱檢索官方文件)
根據《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及相關票據法規,關于“拒付或拒絕承兌證書”的解釋如下:
拒付
指彙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明确拒絕付款,或通過逃匿、破産等行為導緻無法完成付款。
補充說明:即使付款人未明确拒絕,若其被宣告破産或被責令終止業務,也視為拒付(《票據法》規定)。
拒絕承兌
特指遠期彙票持票人提示承兌時,付款人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籤署拒絕承兌證書的行為。
拒絕證書(拒付證書)
是公證機關或法定機構出具的正式文件,用于證明彙票被拒付或拒絕承兌的事實。其核心作用是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提供法定依據。
追索權的前提條件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以下兩項義務:
免除證書責任的情形
傳統紙質彙票
需由付款地公證機關制作,包含以下内容:
電子商業彙票
通過票據系統自動記錄拒付狀态(如票交所的到期自動拒付機制),系統生成的拒付信息可直接作為追索依據。
不可抗力延期
若因不可抗力(如法律禁令、自然災害)導緻無法及時提示或制作證書,期限可延長,但持票人需立即通知前手并詳注于彙票。
免除通知義務的後果
持票人未按規定發出拒付通知的,可能喪失對部分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票據實務規則及司法解釋,如需完整條款可查閱公約原文或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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