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ck a jury
choose; select; option; pack; pick; sort; prick off
【经】 select
accept the face of; favoritism; nepotism; side
【法】 acceptance of persons; favour; partiality; take side with
certain; some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医】 mon-; mono-; uni-
direction; power; side; square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经】 jury
在法律语境中,"挑选偏袒某一方的陪审团"对应的英文术语为"jury selection bias",特指在司法程序中通过系统性筛选手段,使陪审团成员构成有利于某一诉讼方的行为。该行为涉及两个核心法律概念:
预先审查程序(Voir dire) 英美法系中,法官与双方律师通过询问候选陪审员的方式,评估其可能存在的偏见。根据美国司法部《联邦陪审团选拔指南》,该程序旨在确保陪审团的公正性,但可能被滥用为筛选工具。
回避制度应用 包括两种法定手段:
该术语的构成反映英美陪审制度的双重特性:既强调程序正义(通过随机抽选保证候选池的广泛代表性),又允许有限度的主观筛选(通过回避制度排除明显偏见者)。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中心指出,这种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策略性筛选"与"隐性偏见"的争议。
“挑选偏袒某一方的陪审团”是指通过人为筛选陪审员,使陪审团成员在案件审理前已存在对某一方(如被告或原告)的倾向性,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行为。这种现象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可能因以下原因产生:
陪审团制度特点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案件事实认定(如美国小陪审团通常由6-12人组成)。其成员需通过筛选程序(voir dire),律师可对候选人提问并行使否决权,排除可能存在偏见的个体。
筛选过程中的漏洞
律师可能利用种族、职业、教育背景等因素,刻意选择更可能支持己方的陪审员。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辩护团队通过选择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最终使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主观因素干扰
陪审员可能因个人情感、文化背景或媒体舆论影响,偏离客观证据判断。例如美国部分案件因陪审团种族构成差异,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制度设计的矛盾
陪审团制度初衷是保障司法民主,但实际操作中可能沦为“策略工具”。英国法官德夫林曾评价其为“自由的象征”,但也承认其易受非理性因素干扰。
部分国家通过以下方式减少偏袒风险:
需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并非制度设计的本意,而是实践中因人性弱点和社会复杂性产生的异化。托克维尔曾指出,陪审团制度本质是“将司法权置于人民之手”,但其效果高度依赖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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