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特有财产”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eparate property”,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所有且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的个人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其法定范围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个人的财产,以及生活专用物品如衣物等。
该概念区别于“共同财产”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排他性所有权,即财产权益完全归属于特定主体,不因婚姻关系产生权属变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婚姻家庭法精要》指出,特有财产的认定需满足“取得时间明确”与“用途专属性”双重标准。例如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即属典型的法定特有财产类型。
在国际比较法中,英美法系对应的“separate property”制度强调财产来源的独立性,与大陆法系的特有财产制度形成法理呼应。世界银行2023年发布的《全球婚姻财产制度报告》显示,87%的司法管辖区已建立类似制度。
特有财产是婚姻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依法或双方约定归一方单独所有的个人财产。以下是详细解释:
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保留的个人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根据产生依据,分为两类:
法定特有财产(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特有财产(夫妻协议确定):
我国原《婚姻法》第十八条(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列举了法定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约定需以书面形式,且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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