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referee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经】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特别仲裁人(Special Arbitrator)指在特定争议中被委任处理专项问题的独立第三方专家,通常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海事、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等),其职责范围、权限和任期由仲裁协议或仲裁庭特别授权决定,区别于常设仲裁机构的普通仲裁员。例如,在涉及技术争议时,特别仲裁人可针对专业问题出具鉴定意见或局部裁决,辅助仲裁庭审理。
需经当事人共同提名或仲裁庭指定,常见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第29条,允许针对特定争议点任命专家证人性质的仲裁人。
其裁决权仅限于委托事项(如技术事实认定),最终裁决仍由主仲裁庭作出。例如《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LCIA Rules)》第21条明确特别仲裁人的报告需经仲裁庭审查采纳。
特别仲裁人作出的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或专业意见,在《纽约公约》框架下具有可执行性,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中国《仲裁法》未直接采用“特别仲裁人”概念,但第44条允许仲裁庭委托专家鉴定,实践中可通过仲裁规则约定类似职能。
权威参考来源
“特别仲裁人”这一表述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应用领域
法律地位与特点
注意:若需正式法律文件中的定义,建议参考《仲裁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以“仲裁员”“特别仲裁委员会”等规范术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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