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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仲裁人英文解釋翻譯、特别仲裁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pecial referee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仲裁人的英語翻譯:

arbiter; arbitrator; mediator; moderator;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or; referee; umpire

專業解析

特别仲裁人的定義與核心含義

特别仲裁人(Special Arbitrator)指在特定争議中被委任處理專項問題的獨立第三方專家,通常具備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如海事、知識産權、建設工程等),其職責範圍、權限和任期由仲裁協議或仲裁庭特别授權決定,區别于常設仲裁機構的普通仲裁員。例如,在涉及技術争議時,特别仲裁人可針對專業問題出具鑒定意見或局部裁決,輔助仲裁庭審理。


任命條件與法律依據

  1. 委任程式

    需經當事人共同提名或仲裁庭指定,常見于《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第29條,允許針對特定争議點任命專家證人性質的仲裁人。

  2. 權限限定性

    其裁決權僅限于委托事項(如技術事實認定),最終裁決仍由主仲裁庭作出。例如《倫敦國際仲裁院規則(LCIA Rules)》第21條明确特别仲裁人的報告需經仲裁庭審查采納。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效力與執行

特别仲裁人作出的部分裁決(Partial Award)或專業意見,在《紐約公約》框架下具有可執行性,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補充說明

中國《仲裁法》未直接采用“特别仲裁人”概念,但第44條允許仲裁庭委托專家鑒定,實踐中可通過仲裁規則約定類似職能。

權威參考來源

  1.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t. 29
  2. LCIA Rules, Art. 21
  3. SIAC Rules, Schedule 1: Emergency Arbitrator
  4. Hong Kong Arbitration Ordinance (Cap. 609), Sec. 25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仲裁人”這一表述需要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解釋:

  1. 基本定義

    • 在中文法律語境中,“仲裁人”并非正式法律術語,正确表述應為“仲裁員”或“仲裁機構成員”,指在争議雙方之間依法居中裁決的專業人士(類似法官角色)。
    • “特别仲裁”則指針對特定領域(如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式,通常由行政部門下設的特别仲裁委員會負責,具有前置性(即訴訟前必經程式)。
  2. 應用領域

    • 特别仲裁常見于醫療糾紛等專業性強、社會影響大的領域。例如,醫療糾紛特别仲裁委員會作為第三方,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裁決,平衡醫患權益并維護社會穩定。
  3. 法律地位與特點

    • 行政屬性:特别仲裁機構多隸屬于行政部門,裁決過程需遵循特别程式法。
    • 專業性:仲裁員需具備相關領域(如醫學、法律)專業知識。
    • 程式前置性:部分國家規定特定争議需先通過特别仲裁才能提起訴訟。

注意:若需正式法律文件中的定義,建議參考《仲裁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以“仲裁員”“特别仲裁委員會”等規範術語為準。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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