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special priority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preference; priority
【經】 preference; preferential; preferential right; priority
right of priority
特别優先權(Statutory Lien / Possessory Lie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的特定動産或權利,在滿足法定條件時享有的、無需登記公示即可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部分擔保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與英譯對應如下:
法定性(Statutory)
權利來源非當事人約定,而是基于《民法典》等法律明文規定(如《民法典》第807條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常見類型包括:
标的特定性(Specific Property)
僅針對與債權存在牽連關系的特定財産(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而非債務人全部財産。
程式特殊性(Non-registration)
區别于抵押權需登記公示,特别優先權通常因合法占有标的物或法定事由發生而自動成立(如《民法典》第447條)。
中文術語 | 英文直譯 | 英美法對應概念 | 關鍵差異 |
---|---|---|---|
特别優先權 | Special Priority Right | Statutory Lien(法定留置權) | 大陸法系概念,範圍更廣 |
Possessory Lien(占有性留置權) | 強調以占有動産為要件 | ||
建設工程優先權 | Construction Priority | Mechanic's Lien(施工留置權) | 美國類似制度,但適用規則不同 |
注:英文中的"Lien"廣義涵蓋法定優先權,但需根據是否依賴占有(Possessory/Non-Possessory)細分類型。
權威參考來源:
特别優先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債權人就債務人特定動産或不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的一種。其核心特點與内容可歸納如下:
定義
特别優先權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特定財産(如某台設備、某處房産)的價值優先受償。
分類
特别優先權針對特定財産,而一般優先權覆蓋債務人全部財産,例如債務人生活必需費用保留、喪葬費用優先權等。
特别優先權通過法律強制力保護特定群體的核心利益(如勞動者、公共服務),平衡了債權平等原則與社會公平需求。其適用範圍和順位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例如《民法典》第386條對擔保物權的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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