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pecial endorsement
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方式。其核心特征是通过指定特定受让人,使票据权利仅能由该被背书人行使或进一步转让。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分层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背书需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特别背书因完整记载受让人信息,又称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其法律效力体现为: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英文法律文献中对应以下表述:
特别背书在商业实践中具有双重属性:
通过限定票据接受方,降低票据遗失或被冒领风险,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背书连续性的要求。
被背书人需亲自再背书才能流转票据,较空白背书增加操作环节(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权威来源:
- 中国大陆:《票据法》第三十条(www.npc.gov.cn)
- 中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law.moj.gov.tw)
- 国际规范:《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第13条(uncitral.un.org)
“特别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特别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指背书人(票据转让人)在票据背面签名时,不仅要签自己的名字,还需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受让人)或其指定人。
完整记载要素
必须包含被背书人名称,如“支付给张三”或“付给XX公司指定人”,与空白背书(仅签名不写受让人)形成鲜明对比。
可追溯的转让链
每次转让都需新背书人签名并记载新受让人,形成完整的权利转移记录,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限制性较弱
与限制性背书不同,特别背书不禁止票据继续流通,受让人可再次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常见于需要明确票据流向的商业场景,例如:
类型 | 记载内容 | 流通性 |
---|---|---|
特别背书 | 背书人+被背书人名称 | 可继续转让 |
空白背书 | 仅背书人签名 | 交付即可转让 |
限制性背书 | 背书人+禁止转让条款 | 不可再转让 |
数据来源:
该术语源自票据法,现也衍生出“为某人/事担保”的引申义,例如“权威机构为产品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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