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pecial endorsement
特别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明确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并籤章的背書方式。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指定特定受讓人,使票據權利僅能由該被背書人行使或進一步轉讓。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層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背書需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并籤章。特别背書因完整記載受讓人信息,又稱記名背書或完全背書。其法律效力體現為: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英文法律文獻中對應以下表述:
特别背書在商業實踐中具有雙重屬性:
通過限定票據接受方,降低票據遺失或被冒領風險,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九條對背書連續性的要求。
被背書人需親自再背書才能流轉票據,較空白背書增加操作環節(參考:中國人民銀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權威來源:
- 中國大陸:《票據法》第三十條(www.npc.gov.cn)
- 中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三十一條(law.moj.gov.tw)
- 國際規範:《聯合國國際彙票本票公約》第13條(uncitral.un.org)
“特别背書”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特别背書又稱記名背書,指背書人(票據轉讓人)在票據背面簽名時,不僅要籤自己的名字,還需明确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受讓人)或其指定人。
完整記載要素
必須包含被背書人名稱,如“支付給張三”或“付給XX公司指定人”,與空白背書(僅簽名不寫受讓人)形成鮮明對比。
可追溯的轉讓鍊
每次轉讓都需新背書人簽名并記載新受讓人,形成完整的權利轉移記錄,保障票據流通的安全性。
限制性較弱
與限制性背書不同,特别背書不禁止票據繼續流通,受讓人可再次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常見于需要明确票據流向的商業場景,例如:
類型 | 記載内容 | 流通性 |
---|---|---|
特别背書 | 背書人+被背書人名稱 | 可繼續轉讓 |
空白背書 | 僅背書人簽名 | 交付即可轉讓 |
限制性背書 | 背書人+禁止轉讓條款 | 不可再轉讓 |
數據來源:
該術語源自票據法,現也衍生出“為某人/事擔保”的引申義,例如“權威機構為産品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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