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erminal contract before the date of expiration
提前终止契约(Earl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指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主动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或按约定条件行使解除权。在国际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9条及第64条亦规定了买方或卖方在对方根本违约时可终止合同的条款。
该行为需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终止条款(如不可抗力、违约事实);2)履行通知义务(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形式);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可能产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具体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提前终止契约是指合同双方或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基于协商一致、法定事由或约定条件,提前结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契约的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提前终止更侧重权利义务的结束,不一定涉及违约;而合同解除通常因违约或法定原因,伴随责任追究。例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可能因协商,而解除多因一方违约。
如需具体操作建议,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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