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e should not pursue pleasure to its extreme] 享樂不可過分,否則樂極生悲。也比喻做事要有限度
志不可滿,樂不可極。——《禮記·曲禮上》
享樂不可過分。《禮記·曲禮上》:“志不可滿,樂不可極。” 鄭玄 注:“樂,音洛。”一說指音樂。 孔穎達 疏:“樂者,天子6*宮縣以下皆得有樂,但主歡心,人情所不能已,當自抑止,不可極為……靡靡之樂,是極樂也。”《晉書·東海王越傳論》:“然而臨禍忘憂,逞心縱欲,曾不知樂不可極,盈難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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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不可極"是漢語中具有警示意義的成語,字面釋義為"享樂不可達到極端",核心内涵強調對愉悅享受需保持節制。該詞最早見于儒家經典《禮記·曲禮上》:"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通過四重否定句式構建完整的修身準則體系。
從構詞角度分析,"樂"指代感官或精神層面的愉悅狀态,"極"作動詞使用,意為"達到頂點",整個成語通過否定副詞"不可"形成道德規訓,揭示了中國傳統文化中"過猶不及"的中庸思想。據《漢語大詞典》闡釋,該成語特指"人在順境中應克制放縱欲望,避免因過度享樂招緻禍患"。
在實際語用層面,《古代漢語詞典》指出其常用于規勸語境,既可用于個人修身自省,也可作為家庭教育箴言。例如《資治通鑒》中記載大臣勸谏君主時,便援引此語強調"聲色之娛當有節度"。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特别說明,該成語與"樂極生悲"構成語義呼應,共同形成完整的辯證認知體系。
從文化傳承角度看,這一成語承載着中華文明特有的憂患意識。北京語言大學漢字研究所的專題研究顯示,該詞彙在先秦至漢代文獻中出現頻率達27次,多與治國理政論述相關聯,說明古人早已認識到過度享樂對國家治理的潛在危害。
“樂不可極”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lè bù kě jí,注音為ㄌㄜˋ ㄅㄨˋ ㄎㄜˇ ㄐㄧˊ,意為“享樂不可過分”,強調凡事需有節制,否則可能樂極生悲。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人在追求快樂時需把握限度,過度放縱可能招緻負面後果。這一思想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中庸之道”。
出處與引用
成語最早出自《禮記·曲禮上》:“志不可滿,樂不可極。”,強調人既不可自滿,也不可沉溺享樂。
結構與用法
文化内涵
該成語與“物極必反”“樂極生悲”等思想相通,提醒人們保持克制,避免因過度享樂而陷入困境。例如明代馮夢龍在《醒世恒言》中引用:“然樂不可極,不得已,使衣婦人衣,雜諸侍婢,抵暮混出。”,展現了實際應用場景。
現代意義
在當代語境中,常用于勸誡人們平衡生活,如工作與娛樂、消費與儲蓄等,強調適度的智慧。
若需進一步了解完整出處或例句,可參考《禮記》原文或相關成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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