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lled
by; quilt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被傳喚的"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主要表示某人因法律程式要求而被官方命令出席或回應。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翻譯如下:
被傳喚的
summoned to court
);subpoenaed as a witness
)。強制性
被傳喚者必須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拘傳、罰款)。
例:犯罪嫌疑人被傳喚後,24小時内需接受訊問。
主體與場景
與相似術語的區别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summon" 為:"通過傳票要求某人出庭應訴或作證",強調其司法程式性㉠。
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2003年版)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Subpoena" 指:"強制要求證人到庭或提交證據的令狀"㉡。
來源:Thomson Reuters出版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明确"傳喚"為:"司法機關命令與案件有關人員在指定時間到案"㉢。
因案件需要,證人李某被法院傳喚于下周出庭。
The witness, Li, wassubpoenaed to appear in court next week.
"被傳喚的"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summoned/subpoenaed,核心是司法機關依法強制要求特定人員參與司法程式的行為,兼具程式性與義務性。其使用需嚴格區分于非強制性的"通知",并明确法律後果。
㉠ 因未搜索到線上版,來源參考紙質版《元照英美法詞典》
㉡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被傳喚的(被傳喚人)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其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調查或參與訴訟程式的人員,這一法律概念在刑事、行政和民事領域均有體現。以下是詳細解析:
被傳喚人是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根據法定程式,要求其在特定時間、地點到案配合調查或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其範圍包括:
刑事傳喚
適用于刑事案件,針對無需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目的是進一步調查案情或收集證據。例如,警方鎖定盜竊嫌疑人但證據不足時,可能通過傳喚進行訊問。
行政傳喚
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等行政違法行為(如打架鬥毆),需查明事實時使用。例如,民警處理擾亂公共秩序事件時,可傳喚涉事人員。
被傳喚本質是司法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手段,強調程式合法性與當事人權利保障。接到傳喚後,建議及時咨詢律師,明确自身權利義務,避免因誤解導緻不利後果。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應對措施,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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