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ptee
by; quilt
acceptor
【經】 accepter; acceptor
被承兌人(bèi chéngduì rén)是票據法中的專業術語,指彙票關系中接受付款人承兌彙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在彙票交易中,當付款人(通常為銀行或企業)在彙票上籤署“承兌”字樣後,即承諾到期付款。此時,享有該票據付款請求權的原收款人或受讓票據的持票人即為“被承兌人”。其法律地位體現為:
英文譯為"acceptor",但需注意語境差異:
需用"the party in whose favor acceptance is made"(《聯合國國際彙票公約》術語)或"beneficiary of acceptance"(銀行業慣例),明确其作為“承兌行為的受益方”身份。
例示:
中文語境:“銀行承兌彙票後,被承兌人可到期收款。”
英文對應:"After the bank accepts the draft,the beneficiary may collect payment at maturity."
第38條規定承兌的定義,隱含被承兌人作為權利主體(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Acceptance"詞條釋明承兌關系中各方角色(法律出版社官方釋義)。
界定"beneficiary of acceptance"的票據權利(BIS出版物索引)。
graph LR
A[出票人] -->|籤發彙票| B(收款人/被承兌人)
B -->|提示承兌| C{付款人}
C -->|籤署“承兌”| D[承兌人]
D -->|到期付款| B
流程說明:被承兌人(B)作為起始權利方,通過承兌行為将付款人(C)轉化為債務承擔人(D),最終實現票據債權。
“被承兌人”并非票據領域的标準術語,但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指代與承兌人對應的收款方或持票人。以下是基于票據相關概念的綜合解釋:
可能的含義
若将“被承兌人”拆解為“接受承兌的一方”,通常指持票人(即票據的收款人或受讓人)。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付款人同意付款後成為承兌人,此時持票人即為接受承兌的一方。
票據中的核心角色
術語使用建議
在正式票據法律或會計實務中,通常使用“收款人”“持票人”或“受益人”等标準術語,而非“被承兌人”。該表述可能存在歧義,需結合上下文具體分析。
若語境中提及“被承兌人”,建議明确其是否指向持票人或收款人,并優先使用規範術語以避免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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