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prive; strip
褫奪(chǐ duó)是一個具有強烈法律和正式語體色彩的漢語動詞,其核心含義為依法強制剝奪,特指權威機構(如政府、司法機關)對個人原有權利、資格、榮譽或財産的強制性取消。該詞蘊含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和強制性,常見于法律文書、政治文本或正式公告中。
基本定義
指通過法定程式或行政命令強行取消某人原有的權利、職位、稱號或財産。例如:
“法院判決褫奪其政治權利終身。”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應用
在刑法中,“褫奪公權”曾作為附加刑存在,現《刑法》表述為“剝奪政治權利”,但“褫奪”仍用于強調剝奪行為的強制性,如剝奪選舉權、榮譽稱號等。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英文翻譯需根據語境選擇精準術語:
Deprive
廣義剝奪(權利、機會等),如:
“The court deprived him of his civil rights.”
(來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9版)
Strip
強調徹底剝奪身份或榮譽,如:
“The title was stripped from the disgraced official.”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Disenfranchise
特指剝奪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如:
“Convicted felons may be disenfranchised in some states.”
(參考: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釋義)
中文例句 | 英文對應表達 | 語境說明 |
---|---|---|
褫奪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 | Deprive criminals of political rights | 刑事判決書用語 |
褫奪貴族稱號 | Strip of noble title | 曆史/司法裁決 |
褫奪公職資格 | Disqualify from public office | 行政處分 |
(例句來源:北京大學法律數據庫)
“褫奪”原義為“強行解衣”,引申為“剝奪”,現代漢語中僅用于正式剝奪法定權利或榮譽,不可泛化。其英文對應詞需避免口語化表達(如“take away”),而應選用法律術語(deprive/strip/disenfranchise)以符合專業語境。
“褫奪”是一個具有法律和行政色彩的漢語詞彙,以下從讀音、釋義、出處及用法等方面詳細解析:
1. 讀音與字形
2. 基本釋義
3. 出處與演變
4. 用法與辨析
5. 示例參考
“褫奪”作為書面化詞彙,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強制性、權威性内涵,避免與口語化的“剝奪”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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