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當前未搜索到可引用的權威線上詞典資源,以下基于專業詞典編纂标準對"廣告者"進行漢英雙解釋義,建議在實際使用時補充《現代漢語詞典》或《牛津英漢雙解詞典》等紙質/官方線上詞典的佐證鍊接:
漢語釋義
指策劃、制作、發布廣告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行為是通過付費媒介向特定受衆傳播商業或公益信息。在法律語境中,廣告者需對廣告内容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廣告法》第二條)。
英語對應詞
Advertiser
Advertizer (次要變體,多見于曆史文獻)
應用場景
注:因未獲取可驗證的線上詞典鍊接,本文釋義嚴格遵循《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廣告"的衍生詞構詞規則,并參照《牛津英語詞典》對"advertiser"的語義界定。實際引用時建議替換為商務印書館或牛津大學出版社官網的權威詞條鍊接。
“廣告者”是一個法律和行業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該詞在不同場景下可能指向不同主體:
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框架中,“廣告者”通常指廣告發布者,即通過媒體渠道(如電視、廣播、報紙等)向公衆傳播廣告的主體。其責任性質為過錯責任,即僅在存在故意或過失(如發布虛假廣告)時需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若廣告内容涉及虛假宣傳導緻消費者受損,廣告發布者需根據過錯程度賠償。
根據《廣告法》相關定義,廣告活動涉及三類主體:
在非法律語境中,“廣告者”可能泛指廣告從業人員,包括策劃、設計、制作等角色,需掌握廣告學、心理學、市場營銷等專業知識。
主體類型 | 責任性質 | 主要職能 |
---|---|---|
廣告主 | 嚴格責任 | 發起廣告活動 |
廣告經營者 | 合同約定責任 | 設計、制作、代理廣告 |
廣告發布者 | 過錯責任 | 通過媒介發布廣告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行業分類,可參考《廣告法》或權威機構發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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