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mise clause
【經】 bare charter; charter by demis; demis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又稱“過戶租賃”或“船殼租賃”,是國際航運中一種特殊的船舶租賃方式。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條款核心含義如下:
光船租船指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将不配備船員、不承擔經營管理責任的空船,在約定期限内出租給承租人(Charterer)使用。承租人需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運營、維護及保險,并支付固定租金。其本質是船舶占有權與控制權的暫時轉移,接近“虛拟買賣”(Demise Charter),區别于僅租賃運輸空間的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
船舶交付與接管(Delivery)
出租人需在約定港口交付適航且無産權負擔的空船。承租人需驗船并籤署交接文件,标志風險轉移。
運營責任(Operation Obligations)
承租人全權負責:
租金支付(Hire Payment)
通常采用固定月租金+保證金模式。若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寬限期(如7天),出租人有權撤船并索賠。
還船條件(Redelivery)
租期結束時,承租人需在指定港口歸還船舶。除正常損耗外,船舶狀态需符合租約規定的“磨損标準”(Fair Wear and Tear)。
光船租船適用于:
參考資料
光船租船條款(Demise Clause)是提單或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法律條款,主要用于明确承運人身份及相關責任歸屬。以下從法律屬性、核心内容及特點等方面進行解釋:
該條款屬于財産租賃性質而非運輸合同,其核心是将船舶的占有權、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如、所述)。出租人僅保留所有權,承租人需自行配備船員并承擔運營責任。
該條款通過明确權責關系,保護船東避免因承租人操作導緻的第三方索賠,同時為貨主提供向船東直接追索的法律依據(、)。
如需了解完整條款内容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海商法》相關規定或專業法律數據庫(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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