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l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temptibility; abjection; indelicacy; shabbiness; turpitude
【法】 miscreancy; turpitude; villainy
bribery
"卑鄙的賄賂行為"在漢英雙語語境中通常指通過不正當手段,以金錢、利益或其他好處影響他人決策的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根據《現代漢英詞典》(第三版)的定義,該短語可譯為"despicable bribery",其中"卑鄙"強調行為的道德缺失,"賄賂"對應英語中"bribery"的司法概念。
從法律層面解讀,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和第389條關于受賄罪與行賄罪的規定,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世界銀行治理指标研究顯示,賄賂行為會直接導緻年均GDP損失約2%-5%,破壞市場公平性。
該行為的核心特征包括三個要素:主體間存在利益關聯性、行為具備隱蔽性、目的指向權力尋租。牛津大學法學院研究指出,賄賂行為常僞裝成"咨詢費"或"業務傭金",但本質上仍屬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界定的"公職人員不正當利益交換"。
在商業領域,國際标準化組織(ISO 37001)将賄賂定義為"直接或間接承諾、給予、索要或接受任何不當利益,以影響商業決策"。美國《反海外腐敗法》(FCPA)特别強調跨國商業活動中賄賂行為的雙重違法性。
“卑鄙的賄賂行為”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給予或收受利益,以謀取私利并損害公平競争的行為。以下從法律定義、表現形式、危害性三方面詳細解釋:
一、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賄賂行為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或相關單位提供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如回扣、手續費)。若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行賄罪或受賄罪。
二、具體表現形式
三、危害性
補充說明
“卑鄙”一詞強調該行為的道德淪喪與手段惡劣,例如在商業活動中通過秘密回扣達成交易(),或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後索取財物()。此類行為不僅違法,更違背社會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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