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公證的”指經過法定公證機構依法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一、核心釋義
作為形容詞,“公證的”對應英文"notarized"(經公證人認證的)或"notarial"(公證人的/與公證相關的),強調由具備法律資質的公證機構(Notary Public Office)對民事法律行為、文書及事實進行審查并出具證明的行為。例如:
二、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及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賦予其法定證據效力。經公證的文書在訴訟中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且涉及財産轉移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應用場景
四、詞性擴展
權威依據:
定義及效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主席令第39號)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牛津法律詞典》"Notarization"條款關于公證程式的法律效力的解釋;應用場景參考司法部《公證典型案例彙編》中涉外民事與經濟類公證實踐。
公證是由國家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非訴訟司法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司法制度組成部分
公證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的司法手段,屬于民事程式法範疇。其性質強調合法性、公正性與權威性,通過規範公證行為保障社會活動的法律依據。
實施主體
由公證機構(如公證處)獨立行使職能,這些機構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真實性與合法性審查
公證機構需對申請内容進行嚴格審查和核實,确保法律行為、事實或文書符合法律規定。
非訴訟性
區别于訴訟程式,公證屬于預防性司法制度,旨在減少糾紛而非解決糾紛。
法律效力
社會功能
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核實、出具公證書等環節,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例如,公證蓋章不僅是形式,更是對内容真實合法的确認。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各地政府司法部門發布的公證指南(如、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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