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etyship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經】 stance; status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在漢英法律術語中,"保證人"對應英文為"guarantor"或"surety",指在債務履行過程中為債務人提供信用擔保的民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從屬性地位 保證合同依附于主債務關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條明确,當主債務無效時,保證責任原則上隨之消滅。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這種從屬性表述為"accessory obligation"(附屬義務)。
責任雙重性 中國法律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需與債務人承擔同等責任。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第5條則規定獨立保函不受基礎交易影響。
權利義務體系 保證人履行義務後依法取得對債務人的追償權(民法典第七百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19條也規定保證人代償後,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措施。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中國保證制度更強調從屬性原則,而英美法系允許獨立擔保更廣泛運用。世界銀行《擔保交易指南》指出,中國擔保法在平衡債權人保護與擔保人權益方面具有體系化特征。
(注:網頁引用編號僅為示例格式,實際編寫時應替換為真實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保證人的地位及責任可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綜合闡述:
第三方主體屬性
保證人必須是獨立于主合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第三方,不能由債務人自身擔任,否則無法實現擔保目的。例如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特殊經營主體可作為保證人,但需以個人或家庭財産承擔責任。
資格限制
一般保證責任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須先向債務人追償且經強制執行無果後,方可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民法典》第687條)。例外情形包括債務人破産或住所變更導緻執行困難等。
連帶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同等清償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無需先起訴債務人(《民法典》第688條)。
債務履行責任
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保證人需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多保證人責任分擔
同一債務存在多個保證人時,有約定按份額承擔;無約定則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保證人主張全部債權。
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民法典》第700條)。
抗辯權延續
保證人可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即使債務人放棄抗辯,保證人仍可行使。
若主合同無效或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可能免除保證責任。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擅自延長債務履行期限,加重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權威來源涵蓋、2、4、5、6、7、8等。如需完整條款或案例分析,建議查閱原文法規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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