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etyship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经】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place; position; standing; station; status; term
【经】 stance; status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医】 responsibility
【经】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在汉英法律术语中,"保证人"对应英文为"guarantor"或"surety",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为债务人提供信用担保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从属性地位 保证合同依附于主债务关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当主债务无效时,保证责任原则上随之消灭。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将这种从属性表述为"accessory obligation"(附属义务)。
责任双重性 中国法律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需与债务人承担同等责任。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5条则规定独立保函不受基础交易影响。
权利义务体系 保证人履行义务后依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七百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9条也规定保证人代偿后,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中国保证制度更强调从属性原则,而英美法系允许独立担保更广泛运用。世界银行《担保交易指南》指出,中国担保法在平衡债权人保护与担保人权益方面具有体系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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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保证人的地位及责任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阐述:
第三方主体属性
保证人必须是独立于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第三方,不能由债务人自身担任,否则无法实现担保目的。例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特殊经营主体可作为保证人,但需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资格限制
一般保证责任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且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例外情形包括债务人破产或住所变更导致执行困难等。
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无需先起诉债务人(《民法典》第688条)。
债务履行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需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多保证人责任分担
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时,有约定按份额承担;无约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
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民法典》第700条)。
抗辩权延续
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可行使。
若主合同无效或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可能免除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权威来源涵盖、2、4、5、6、7、8等。如需完整条款或案例分析,建议查阅原文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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