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out
guarantee against; guarantee from
【經】 commitments
"保證不承擔義務"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non-binding guarantee"或"non-binding assurance",指承諾方明确排除法律約束力的聲明形式。該表述常見于國際商事領域,作為風險緩釋條款存在,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單方聲明性質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9條,此類聲明屬于"無約束力的意向聲明",承諾方通過明示條款排除法律義務的成立。
效力排除機制
美國法律協會《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1條指出,含有"without legal commitment"或"subject to contract"等表述的文件,可作為當事人無意建立法律關系的關鍵證據。
商業實踐功能
牛津大學出版社《法律英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商業談判中的善意姿态",允許企業在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下推進合作洽談,常見于諒解備忘錄(MOU)和合作框架協議。
該表述的適用需滿足《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4條關于保留條款的規定,即必須采用明确無誤的書面形式,且不得違反締約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證不承擔義務”主要指保證人可免除擔保責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涉及以下五類情形及法律依據:
一、保證期限屆滿(依據《民法典》第693條) 當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普通保證為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為6個月至2年)内主張權利,保證人責任自動免除。例如:若2025年1月1日保證到期,債權人未在2025年7月1日前起訴,則保證人免責。
二、主合同違法或欺詐
三、主合同變更未告知 若債務内容(如金額、期限)或債務人發生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四、主合同無效導緻從合同無效 當主合同(如借款協議)因違法被認定無效時,擔保合同隨之無效,但保證人有過錯的仍需承擔部分責任(一般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債務轉移未經同意 債務人擅自将債務轉給第三方且未取得保證人書面确認的,保證人免除對新債務人的擔保責任。例如:原債務人将50萬債務轉給無還款能力的第三方。
法律依據變化說明:原《擔保法》第30條已由《民法典》第682-688條繼承并完善,新增了“禁止濫用優勢地位迫使擔保”等情形。實務中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是否構成免責要件,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分析證據材料。(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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