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out
guarantee against; guarantee from
【经】 commitments
"保证不承担义务"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non-binding guarantee"或"non-binding assurance",指承诺方明确排除法律约束力的声明形式。该表述常见于国际商事领域,作为风险缓释条款存在,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单方声明性质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此类声明属于"无约束力的意向声明",承诺方通过明示条款排除法律义务的成立。
效力排除机制
美国法律协会《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21条指出,含有"without legal commitment"或"subject to contract"等表述的文件,可作为当事人无意建立法律关系的关键证据。
商业实践功能
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英语词典》将其定义为"商业谈判中的善意姿态",允许企业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推进合作洽谈,常见于谅解备忘录(MOU)和合作框架协议。
该表述的适用需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保留条款的规定,即必须采用明确无误的书面形式,且不得违反缔约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不承担义务”主要指保证人可免除担保责任的法定情形,主要涉及以下五类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保证期限届满(依据《民法典》第693条) 当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普通保证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为6个月至2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责任自动免除。例如:若2025年1月1日保证到期,债权人未在2025年7月1日前起诉,则保证人免责。
二、主合同违法或欺诈
三、主合同变更未告知 若债务内容(如金额、期限)或债务人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四、主合同无效导致从合同无效 当主合同(如借款协议)因违法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随之无效,但保证人有过错的仍需承担部分责任(一般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债务转移未经同意 债务人擅自将债务转给第三方且未取得保证人书面确认的,保证人免除对新债务人的担保责任。例如:原债务人将50万债务转给无还款能力的第三方。
法律依据变化说明:原《担保法》第30条已由《民法典》第682-688条继承并完善,新增了“禁止滥用优势地位迫使担保”等情形。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免责要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材料。(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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