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Gerota's method
格羅塔氏法(Grotian Theory)是國際法領域的重要理論體系,由荷蘭法學家、國際法奠基人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提出。該理論強調自然法與實證法的結合,主張通過理性與法律規範約束國家行為,奠定現代國際法基礎。以下是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
格羅塔氏法(Grotian Theory)亦稱“格勞秀斯學派”(Grotian School),源于格勞秀斯代表作《戰争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1625)。
主張國際關系應受自然法(人類理性衍生的普遍規則)與萬國法(國家間約定俗成的慣例)雙重約束,提倡以法律手段解決國際争端,反對無限制的戰争權。
自然法基石
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源于人類理性,是“正當理性的命令”(dictamen rectae rationis),適用于所有國家與民族。例如,他提出“公海自由原則”,主張海洋不應被任何國家獨占 。
公式表達:
$$ text{自然法} = left{ text{規則} mid text{規則符合人類理性與普世道德} right} $$
正義戰争論(Jus ad Bellum)
戰争僅在自衛、恢複被侵權利或懲罰嚴重不義行為時具有合法性,且須遵循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相稱)。
戰時人道主義(Jus in Bello)
作戰行為需遵守人道規範,如保護平民、戰俘待遇等,這一思想直接影響了《日内瓦公約》的制定。
格羅塔氏法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理論體系,其著作被列為歐洲最早的系統性國際法文獻。聯合國國際法院(ICJ)将格勞秀斯學說視為判例法源之一 。
格羅塔氏法在以下領域持續發揮影響:
來源說明:本文綜合國際法經典文獻及權威學術研究,包括格勞秀斯原典、聯合國法律文件及牛津大學出版社、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相關著作。具體文獻可參考:
- 格勞秀斯《戰争與和平法》(拉丁文原版:De Jure Belli ac Pacis)
- 聯合國官網國際法院案例庫(icj-cij.org)
- 牛津學術線上(Oxford Academic)國際法專題
關于“格羅塔氏法”的查詢,目前可參考的權威信息較為有限。根據海詞詞典的收錄(),該詞條為專業術語的英文翻譯對應詞,但網頁未提供具體定義或應用場景的詳細說明。以下為綜合推測:
可能領域
詞尾“氏法”常見于醫學、生物學或化學領域的命名習慣(如“格氏試劑”),推測可能與某種實驗方法、技術或理論相關,但需更多信息确認。
建議補充信息
若需深入解析,建議通過專業學術數據庫或相關領域的權威文獻進行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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