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 Gerota's method
格罗塔氏法(Grotian Theory)是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理论体系,由荷兰法学家、国际法奠基人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提出。该理论强调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结合,主张通过理性与法律规范约束国家行为,奠定现代国际法基础。以下是其核心含义及权威解释:
格罗塔氏法(Grotian Theory)亦称“格劳秀斯学派”(Grotian School),源于格劳秀斯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1625)。
主张国际关系应受自然法(人类理性衍生的普遍规则)与万国法(国家间约定俗成的惯例)双重约束,提倡以法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反对无限制的战争权。
自然法基石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类理性,是“正当理性的命令”(dictamen rectae rationis),适用于所有国家与民族。例如,他提出“公海自由原则”,主张海洋不应被任何国家独占 。
公式表达:
$$ text{自然法} = left{ text{规则} mid text{规则符合人类理性与普世道德} right} $$
正义战争论(Jus ad Bellum)
战争仅在自卫、恢复被侵权利或惩罚严重不义行为时具有合法性,且须遵循比例原则(手段与目的相称)。
战时人道主义(Jus in Bello)
作战行为需遵守人道规范,如保护平民、战俘待遇等,这一思想直接影响了《日内瓦公约》的制定。
格罗塔氏法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理论体系,其著作被列为欧洲最早的系统性国际法文献。联合国国际法院(ICJ)将格劳秀斯学说视为判例法源之一 。
格罗塔氏法在以下领域持续发挥影响:
来源说明:本文综合国际法经典文献及权威学术研究,包括格劳秀斯原典、联合国法律文件及牛津大学出版社、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相关著作。具体文献可参考:
-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拉丁文原版:De Jure Belli ac Pacis)
- 联合国官网国际法院案例库(icj-cij.org)
- 牛津学术在线(Oxford Academic)国际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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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领域
词尾“氏法”常见于医学、生物学或化学领域的命名习惯(如“格氏试剂”),推测可能与某种实验方法、技术或理论相关,但需更多信息确认。
建议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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