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clusive selling right
have exclusive selling rights
【經】 exclusive sales; monopoly of sale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包銷權(Exclusive Sales Right)在商業與法律語境中指特定主體享有的獨家銷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法定或約定權利。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包銷權賦予持有者在約定區域或期限内獨家銷售指定商品的權利,排除包括供應商在内的第三方銷售同類産品。例如,某代理商獲得某品牌電子産品在中國大陸的包銷權後,品牌方不得再授權其他經銷商。
包銷商需自擔市場風險,按協議完成最低采購量,未售出商品通常自行消化(區别于代銷)。
常見于進出口代理協議,包銷商通過買斷商品獲得區域定價權與渠道控制權,如農産品、工業設備的跨境分銷。
版權或專利持有人可授權特定機構包銷衍生商品(如圖書、專利産品),避免市場惡性競争。
注:金融領域的證券"包銷"(Underwriting)屬獨立概念,需區分語境使用。
有效的包銷權需通過書面合同明确以下條款:
相關條款設計需符合《合同法》第124條關于無名合同的規定。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驗證鍊接,此處引用來源以權威出版物及法律條文為主,确保内容符合原則。)
包銷權是指某一方(通常為經銷商、代理商或承銷商)在特定條件下,獨家銷售特定商品、服務或金融産品的權利,同時承擔未能售出部分的購買義務。這一概念常見于商業、出版、金融等領域,核心特征如下:
獨家銷售權
擁有包銷權的一方在約定範圍内享有排他性銷售權限。例如,出版社獲得某圖書的包銷權後,其他渠道不得銷售該作品;證券承銷商包銷某公司股票時,其他機構無權參與發行。
購買未售出部分的義務
包銷方需承諾購買未達到預期銷量的剩餘商品或證券。例如,若某經銷商包銷1萬件商品但僅售出8000件,剩餘2000件需自行購入,此條款保障了供應方的利益。
常見應用場景
風險與優勢
與獨家經銷權的區别:包銷權強調“買斷”責任,而獨家經銷權僅賦予排他性銷售資格,不強制要求購入未售出商品。實際應用中,雙方需通過合同明确銷售目标、價格、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編碼通信變應素摻合經性餾出油大地主階級德謬塞氏征動脈醇短腱術對損失的補償讀取錯誤額定輸出放射性稀有金屬非生産設施分公司股份讓與過時設備會厭下的記名的股份可控連接空氣轉化管道卵巢移植物美色法密封筒膿液療法切斷砂輪深部感覺失節使危險停止宏同種抗體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