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intervention
interpose; intervene; meddle; tamper
【經】 interruption; intervention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幹預權(Right of Intervention)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定義為特定主體基于法定職責或國際規範,對特定事務實施介入以修正或控制的法定權限。其核心特征體現為以下四維度:
一、法理定義
幹預權源于主權讓渡與例外授權原則,在《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框架下,安全理事會可授權軍事幹預以維護國際和平(聯合國憲章第42條)。國内法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确國家主權事項專屬立法範疇,構成政府幹預權的憲法基礎。
二、適用場域
三、效力邊界
牛津法律大辭典(第9版)強調幹預權受比例原則約束,要求幹預強度與目标損害程度嚴格對應。世界貿易組織《保障措施協定》第5條具體規定貿易救濟幹預的"必要限度"标準。
四、當代争議
國際法協會2019年研究報告指出,單邊人道主義幹預的合法性仍存學術分歧,部分學者援引國際法院"科索沃咨詢意見案"主張審慎適用原則。國内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第112號指導案例确立行政幹預需符合"最小損害"審查标準。
“幹預權”是一個具有法律專業屬性的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在民事訴訟法中,幹預權指當事人依法自主支配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具體表現為:
作為普通詞彙時,"幹預"指對他人事務進行幹涉或施加影響,通常含以下特征:
需特别注意法律概念與日常用語的差異: || 法律幹預權 | 普通幹預行為 | |---|---|---| |主體 | 案件當事人 | 任何第三方 | |性質 | 法定權利 | 可能構成侵權 | |評價 | 中性(合法行使) | 常含負面評價 |
建議在專業法律場景中使用時,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避免與日常用語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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