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feit of civil right
franchise
【法】 citizen's right; citizenhood; citizenship; denizenship; jus civitatus
right of citizen; tria capita
by; quilt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公民權的被剝奪(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法終止或限制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與政治參與資格。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常對應"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屬于刑法附加刑的一種。
從法律體系看,中國《刑法》第34條明确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四項内容:1)選舉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自由權;3)擔任公職資格;4)榮譽稱號獲取權。該刑罰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故意殺人、貪污賄賂等特定犯罪類型,期限為1-5年,死刑/無期徒刑犯可終身剝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國際比較顯示,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349條授權對入籍欺詐者撤銷公民權(參考美國司法部公告),英國《1983年人民代表法案》規定囚犯服刑期間喪失投票權(援引英國議會立法文件)。這種權利剝奪具有法定性、暫時性(除終身剝奪情形)、司法程式性三大特征。
法理依據可追溯至社會契約理論,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強調公民權與義務的對等性,當個體嚴重違反社會契約時,國家保留收回特定權利的權力(引自劍橋大學出版社學術專著)。當代中國法律實踐強調該刑罰的補救與預防功能,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曆年白皮書數據顯示,適用率控制在刑事案件總量的0.3%-0.5%區間。
公民權的被剝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程式終止個人作為公民的資格及其享有的法定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原因及争議的詳細解釋:
公民權被剝奪(又稱取消國籍)是主權國家依法終止公民身份的法律措施,屬于強制性行政行為,與自願放棄國籍有本質區别。其核心特征包括:
注:各國法律差異較大,實際操作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的規定。公民若面臨此類程式,有權要求司法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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