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administrator
fair; general; impartial; public; public affairs
【機】 male
book; order; decide; fix; stable; surely; calm
【經】 administrator ad colligendum
公定遺産管理人(Court-Appointed Estate Administrator)是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負責管理和分配無遺囑繼承或存在争議遺産的專業主體。該制度旨在确保遺産處置的公正性,維護繼承人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核心職責包含三方面:
該職位要求具備法律從業資質,在執行過程中需嚴格遵循《遺産管理法》實施細則。英美法系中對應的"Probate Administrator"制度與之相似,均強調通過司法監督保障遺産處置透明度(參考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統一遺囑認證法典》第3章)。
關于“公定遺産管理人”的解釋如下:
公定遺産管理人(Public Administrator)是指在無遺囑、無繼承人或存在遺産争議時,由法院指定負責臨時保管、監督遺産分配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能是确保遺産在法定程式下得到合理處置,避免資産流失或糾紛擴大。
中國大陸《民法典》未直接使用“公定遺産管理人”一詞,但規定了類似機制:
公定遺産管理人是特定法律體系下的制度安排,中國大陸通過民政部門或基層組織履行類似職能。具體操作需結合當地法律條文,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獲取針對性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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