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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定遺産管理人英文解釋翻譯、公定遺産管理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ublic administrator

分詞翻譯:

公的英語翻譯:

fair; general; impartial; public; public affairs
【機】 male

定的英語翻譯:

book; order; decide; fix; stable; surely; calm

遺産管理人的英語翻譯:

【經】 administrator ad colligendum

專業解析

公定遺産管理人(Court-Appointed Estate Administrator)是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負責管理和分配無遺囑繼承或存在争議遺産的專業主體。該制度旨在确保遺産處置的公正性,維護繼承人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其核心職責包含三方面:

  1. 資産保全——清點遺産範圍,包括不動産、金融資産及知識産權等,防止資産流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
  2. 債務清償——通過《遺産債務清償規程》确認債權有效性,優先償付稅款及合法債務;
  3. 分配執行——根據法定繼承順序或法院裁決方案實施遺産分配,需制作《遺産清算報告》備案。

該職位要求具備法律從業資質,在執行過程中需嚴格遵循《遺産管理法》實施細則。英美法系中對應的"Probate Administrator"制度與之相似,均強調通過司法監督保障遺産處置透明度(參考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統一遺囑認證法典》第3章)。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公定遺産管理人”的解釋如下:

定義

公定遺産管理人(Public Administrator)是指在無遺囑、無繼承人或存在遺産争議時,由法院指定負責臨時保管、監督遺産分配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職能是确保遺産在法定程式下得到合理處置,避免資産流失或糾紛擴大。

主要職責

  1. 臨時保管遺産:在遺囑有效性存疑或遺産管理人空缺時,暫時管理遺産資産,防止轉移或損毀。
  2. 監督遺産認證程式:确保遺産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尤其在無人繼承時協助将財産移交政府。
  3. 處理争議: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存在争議時,作為中立第三方介入,維護遺産處理的公平性。

適用場景

與中國大陸制度的對比

中國大陸《民法典》未直接使用“公定遺産管理人”一詞,但規定了類似機制:

公定遺産管理人是特定法律體系下的制度安排,中國大陸通過民政部門或基層組織履行類似職能。具體操作需結合當地法律條文,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獲取針對性指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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