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ndry debtors temporary loans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grow; seed; species; strain
【醫】 species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for a while; for the moment; at this stage; temporarily; transitorily
【法】 pro tempore
arrearage; balance due; debt
【經】 debt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各種債務人暫時欠款”指不同債務人在特定期限内未清償的短期債務義務。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債務人(Debtor)
指因合同、法律規定等負有金錢或義務償還責任的主體(個人/企業/機構),需向債權人(Creditor)履行償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債務關系需基于合法債權産生。
暫時欠款(Temporary Debt)
特指有明确償付期限、非永久性的短期債務,區别于長期負債。會計實務中計入“流動負債”(Current Liabilities),需在一年或營業周期内清償(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債務人類型 | 暫時欠款典型形式 | 英文對應術語 |
---|---|---|
企業(Corporations) | 應付賬款(Supplier Credits) | Accounts Payable |
個人(Individuals) | 信用卡未結餘額(Credit Card Balances) | Outstanding Balances |
政府機構(Governments) | 稅收延繳(Deferred Tax Payments) | Tax Arrears |
金融機構(Banks) | 短期同業拆借(Interbank Borrowings) | Call Loans |
法律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逾期履行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
會計處理
國際會計準則(IAS 32)要求将暫時欠款按公允價值計入負債,并披露到期期限(IASB準則。
金融術語規範
牛津金融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Finance)定義“Temporary Indebtedness”為“可預見償付路徑的短期債務義務”(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3版)。
注:本文法律條款依據全國人大官網發布文本,會計準則參考財政部釋義,術語定義援引國際權威出版物。
關于“債務人暫時欠款”的含義及相關解釋如下:
債務人
指因借貸、買賣、服務等法律關系而負有償還金錢義務的一方。
暫時欠款
指債務人因短期經濟困難(如失業、疾病、突發事件等),暫時無法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狀态。
根據《民法典》及司法實踐,暫時欠款的處理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暫時無力償還
永久無力償還
主動溝通
立即向債權人說明經濟困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失業證明、醫療賬單等),表明還款意願。
制定可行計劃
根據收入情況提出分期方案,例如每月償還固定比例金額。
法律保護
民事訴訟時效為3年,債權人需在此期限内主張權利。
如需法律程式或完整條款,建議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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