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組織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核心特征包括:
獨立法律人格
法人區别于自然人,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對應為"legal person"或"juridical person",強調其通過法律拟制獲得主體地位[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0版]。
成立要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法人需滿足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産或經費等法定條件,經登記機關核準成立[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分類體系
《民法典》将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如有限公司)、非營利法人(如基金會)和特别法人(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大類,體現中國特色的法人分類标準[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解讀]。
權利義務邊界
法人以全部財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出資人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這一特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确[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跨國適用性
國際私法領域常采用"corporate personality"表述,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确立的法人屬人法原則[來源: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方文件]。
,“法人”的法律定義及核心要點如下: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組織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本質是法律上的“人”,而非自然人(如公司、事業單位等)。
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定義,如需進一步區分法人相關概念,可參考具體法律條文或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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