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ibutory mortgage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計】 awareness
【經】 negotiate
guaranty; hypothecate; mortgage; pledge
【經】 hang up; hold in pledge; hypothecate; hypothecation; mortgage; pawn
warehousing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共同議定的抵押"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一緻設立的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合意基礎 該抵押關系必須建立在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基礎上,需同時滿足《民法典》第400條要求的書面協議要件。區别于法定抵押,其成立完全依賴當事人的自主協商,體現"契約自由"原則。
二、擔保範疇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共同議定抵押包含動産與不動産雙重擔保形式。具體涵蓋:
三、執行機制 參照《英漢法律詞典》釋義,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執行程式遵循"協議優先"原則,但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
該術語在跨境融資合同中常見,其英文對應表述為"collaterally agreed mortgage",需注意不同法域對"agreed"要素的認定标準存在差異。在國際貿易領域,該擔保形式常配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適用。
共同議定的抵押可能為“共同抵押”的表述誤差。根據法律術語和搜索結果分析,正确概念應為共同抵押,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抵押是指為擔保同一債權,在多個不動産或不動産物權上設立抵押權的特殊擔保形式。例如甲向銀行借款,以A、B兩棟樓作為抵押物,即構成共同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明确抵押權的設立規則,第六百九十九條則規定在無特别約定時,債權人可要求任一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
企業融資中常見此類抵押,如公司以廠房、設備等多類資産共同擔保貸款,既分散風險又增強信用額度。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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