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andeer; impressment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醫】 compulsion
enlist in army; serve; trail a pike
【法】 serve
“強迫服役”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主要指通過強制手段迫使個人參與軍事或非軍事性質的服務行為。該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onscription”或“forced service”,其核心含義包含非自願性、制度性強制及法律争議性三個方面。
中文定義與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明确禁止“脅迫、欺騙手段使他人參加武裝部隊”的行為,将強迫服役定義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法規數據庫)。其構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他人長期或短期從事特定服務。
英文術語解析
牛津詞典将“conscription”解釋為“compulsory enlistment for state service, typically into the armed forces”(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強調國家層面的合法性與強制性并存特征。而“forced service”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8條中被列為禁止的強迫勞動形式之一(來源: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官網)。
國際法實踐
國際勞工組織(ILO)第29號公約将非自願軍事征召排除在“強迫勞動”定義外,但規定和平時期強迫公民參與與國防無關的勞役仍屬違法(來源:ILO官方網站)。這一法律例外與普通法系國家“征兵制”的合法性形成對比,體現術語的語境敏感性。
“強迫服役”指通過法律或權力強制要求個人履行兵役或其他形式的勞役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服役
指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公民在一定期限内承擔軍事或勞動義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強迫
指通過施加壓力迫使他人服從,可能涉及法律強制或非法手段。例如:
中國的兵役制度
勞役的合法性
“強迫服役”需結合具體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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