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session by entirties; unity of possess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共同占有”(Joint Possession)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同時享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或控制權。其核心在于“共同性”與“控制力”的結合,區别于單一主體的獨占。以下是詳細解析:
多個主體對同一財産或權利形成事實上的共同支配關系,任何一方均無法排除他方行使控制權。例如,夫妻對婚後購置房産的共同居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9條)。
占有狀态不因主體數量增加而分割,各占有人平等行使權利(如合租公寓中租戶對公共區域的使用權)。
不動産共同占有(如繼承房産未分割前各繼承人的占有權)需以公示登記為對抗要件(《民法典》第208條)。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創作者共同占有,未經全體同意不得單獨行使(《著作權法》第13條)。
合夥企業財産屬合夥人共同占有,處分需全體一緻決議(《合夥企業法》第21條)。
術語 | 核心差異 | 示例 |
---|---|---|
共同占有 | 事實控制權共享 | 室友共租房屋 |
按份共有 | 所有權按比例分割 | 股東按持股比例擁有公司資産 |
共同共有 | 所有權整體歸屬多人(如夫妻財産) | 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産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部鍊接,建議通過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權威出版社獲取原文。)
共同占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在同一階段進行占有或支配的法律狀态,常見于共有關系、共同繼承等場景。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共同占有強調多個主體對同一物的共同支配權,而非物理上的分割。例如,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産的整體占有。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占有形态可分為:
直接與間接共同占有
同質與混合共同占有
簡單與統一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人需共同行使權利,任一占有人不得單獨主張排他性支配。當占有受侵害時,通常需全體占有人共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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